一文解讀不合格討債公司的新型騙局
對于上海討債公司的新型騙局來說,首先是簽訂一份酌定合同,一份標準合同,將債權人的權利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,任意殺人。合同有效期限過長,債權人在合同范圍內不能再委托他人,造成時間控制。
合同簽訂后,公司會在流程中索要前期費用,用于差旅費用。實際成本不能支出,因此可以賺取剩余的成本,從而降低失敗的風險。拿走債權人的原始證據,并私下與債務人交涉,但不承認拿走原始證據,導致債權人證據的丟失。在此,傅路律師需要強調的是,討債公司的委托協議存在漏洞。這筆錢收回后,可以代表債權人要求取回。在收到這筆錢后,它不會給債權人,說金額沒有收回或少報。找不到債務人,用定位系統欺騙人,收取定位費,最后編造沒有找到,騙取定位費。
所以討債公司的行為是否違法,要視情況而定。富祿律師需要強調的是,催收機構進行委托催收,沒有法律依據,所賦予的法律職權和行政強制力不足,有的催收機構通過恐嚇、哄騙、敲詐等不正當手段,迫使債務人催收債務,甚至綁架人質、暴力危及人身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,都要收取高額費用。討債公司的存在,不僅擾亂了企事業單位和公民正常的生產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危害社會安全,還助長了地下的非法討債活動,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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